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862,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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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津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津嘉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30,000 元,約定自105 年9 月26日起至115 年1 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12月13日止累計245,720 元未給付,其中241,717 元為本金;

4,003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許津嘉於106 年2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 元,約定自106 年2 月15日起至115 年1 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12月13日止累計84,024元正未給付,其中82,513元為本金;

1,211 元為利息;

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許津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8 年12月8 日止累計36,554元未給付,其中35,912元為消費款;

642 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津嘉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7%│
│    │241,717元 │          │12月1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許津嘉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 82,513元 │          │12月1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許津嘉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35,912元 │          │12月9 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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