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912,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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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張嘉珊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温妃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登報公告,債務人之姓名均登載為「溫」妃鈴非「温」妃鈴,且債權讓與登報公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有遮隱,尚難認已完成債權讓與通知,故請對債務人「温」妃鈴之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 段000 巷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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