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917,2019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上列聲請人與董川琦、趙健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係爭借款之期限為自民國107 年7 月24日起至112 年7 月24日止,尚未屆期,故請提出債務人董川琦、趙健均親筆簽名之授信約定書或加速條款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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