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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玲玲
戴嘉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曾秀娥及郭志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附表各筆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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