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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梁家龍、康定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梁家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送達債務人梁家龍簽收之代位求償通知函。
三、請陳明本件債務人康定金(Z000000000)之姓名是否為誤繕。
又查康金定已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死亡,故請陳明是否撤回對其聲請之部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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