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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鄭念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及還款明細,核該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條第㈢項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買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買方及債權受讓人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買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
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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