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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邱德湶(即邱其湧之繼承人)
邱德清(即邱其湧之繼承人)
王邱煮(即邱其湧之繼承人)
邱玉雲(即邱其湧之繼承人)
邱玉春(即邱其湧之繼承人)
邱文雄(即邱德水之繼承人即邱其湧之再轉繼承人
邱文貴(即邱德水之繼承人即邱其湧之再轉繼承人
邱文慶(即邱德水之繼承人即邱其湧之再轉繼承人
邱美齡(即邱德水之繼承人即邱其湧之再轉繼承人
黎桂美(即邱其華之繼承人即邱其湧之再轉繼承人
邱主暐(即邱其華之繼承人即邱其湧之再轉繼承人
邱祉蓓(即邱其華之繼承人即邱其湧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邱德湶、邱德清、王邱煮、邱玉雲、邱玉春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其湧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邱文雄、邱文貴、邱文慶、邱美齡應於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邱德水繼承被繼承人邱其湧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黎桂美、邱主暐、邱祉蓓應於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邱其華繼承被繼承人邱其湧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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