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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林宏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萬利週轉金」之對帳單所載,於民國95年1 月23日計入利息新台幣( 下同) 235 元後,欠款總額為14,187元,故為何聲明㈠之利息起息日係95年1 月21日?是請確認利息、違約金之起始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據「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所載,兩造間係約定「帳戶管理費」而非利息,故請具狀更正聲明一之部分( 含違約金之部分) 。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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