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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陳世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承受他人會籍入會時,則聲請人有無向債務人收取入會費、手續費,若有,似依入會規章第7 點第4條應計入已繳納之費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繳款之收件回執影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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