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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金山
上列聲請人與吳堂洲吳堂洲、楊黎玟、蔡宗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黎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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