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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4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張傑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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