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856,201903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賴龍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明一之原契約利率約定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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