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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田曉萍即順泰汽車服務廠
上列聲請人與廖來興即允禾重機工程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田曉萍即順泰汽車服務廠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廖來興即允禾重機工程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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