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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黃繞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繞芬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33,548元,專案補償款18,207元,共計新臺幣51,755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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