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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文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消費繳息總查,其信用卡消費款已記載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2,426元,且此金額亦計入請求總金額125,792 元中,又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之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為當期應付總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之百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5,000 元,則聲明中違約金部分之請求是否已計收,為何又得再次收取?理由為何?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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