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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周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周正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正雄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中之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2,019 元、本金108,010元及利息起算日民國108 年1 月25日,與應收帳務明細表不同,尚難確認本件聲請之正確標的為何,經本院於108 年3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確認上開事項,如有錯誤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本件聲請之清晰信用卡申請書,聲請人於108 年3 月2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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