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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蔡宗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宗元於民國105 年6 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約定自105 年6 月6 日起至112 年6 月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29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2 月27日止累計399,852 元未給付,其中384,899 元為本金;
14,160元為利息;
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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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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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蔡宗元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29%│
│ │384,899元 │ │2 月28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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