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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邱興華
債 務 人 邱雪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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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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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迄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分比) │ │
├──┼───────┼─────────┼─────┼──────────────────────┤
│001 │ 8,459元 │ │2.67 │自民國107 年6 月23日起至107 年11月29日止,按│
│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
│ │ │自民國107 年12月8 │3.67 │自民國107 年11月30日起至107 年12月22日止,按│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107 年12月23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002 │87,287元 │ │2.67 │自民國107 年5 月23日起至107 年11月22日止,按│
│ │ │ │ │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107 年11月23日起至10│
│ │ │ │ │7 年11月29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自民國107 年12月8 │3.67 │自民國107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百分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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