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2237,2019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蘇東隆
債 務 人 張嘉芳即謝東明之繼承人


謝仁豪即謝東明之繼承人


謝仁婷即謝東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謝東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