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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俊佑
債 務 人 定懋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胡崧仕
債 務 人 管業平
林芳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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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2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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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起算方式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59,439元 │自107 年11月│至轉催收日前│年息百分之3.94│自107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
│ │ │29日起 │一日止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 │ │自轉催收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94│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02 │4,739,252元 │自107 年9 月│至轉催收日前│年息百分之4.07│自107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
│ │ │30日起 │一日止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 │ │自轉催收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07│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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