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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士烽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提出催告債務人繳納會費之依據(如簡訊等)。
㈡聲請人民國108 年6 月14日陳報狀所載已繳費用之計算式中,債務人入會費為新臺幣(下同)1,250 元,為何與聲請狀內所附之會員合約書記載入會費金額2,500 元不同?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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