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3598,2019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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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淵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源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台端係受僱於長興企業社,又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是請更正本件相對人為「林源進即長興企業社」。

二、又台端陳報三次之請求金額均不同,是否係以最後一次所陳報之金額新臺幣218,296 元為準,且僅求積欠之薪資?如非,請重新確認請求之金額?並提出計算式。

三、另,利息之部分應僅能自給付遲延之日始得請求,而不可一概自民國94年1 月1 日(首上班日)起算,故利息部分是否變更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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