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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0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俊寬律師即黃良勝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俊寬律師即黃良勝之遺產管理人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鼓山區,此有高雄市律師公會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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