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4528,2019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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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吳繼承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陳明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萬臻即吳繼承之繼承人」。

二、承上,請提出萬臻之居留證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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