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4613,2019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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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旻祈

潘秀蘭

一、債務人潘旻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壹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潘旻祈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秀蘭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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