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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尤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未按期繳款之催告結清款項通知函,聲請人寄發該通知函予債務人之地址「南投縣○○鎮○○里○○街000 巷0 號,1 樓」,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且函件非本人收受,故請重新對債務人之戶籍地「屏東縣○○○鄉○○巷0○00號」送達通知函,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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