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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2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名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9 民國3 年4 月1 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9 月7 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19,432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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