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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上列聲請人與黃富江兼許采鳳之繼承人、黃福榮許采鳳之繼承人及黃思萍即許采鳳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陳報得一併主張利息及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
㈡請更正聲明二部分:因主債務人黃富江應負最終之主債務人責任,故無必要再次於繼承債務中主張其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
㈢本件聲請係依據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八條之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惟該條款亦載明乙方(即聲請人)依第4 至第9款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甲方(即債務人)後始生效力,而聲請人係依據第4款(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故仍應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之書面通知(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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