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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上列聲請人與戴明輝、王美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將請求標的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38,267 元,及其中549,000 元部分,自民國108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 計算利息,暨自108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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