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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傅麗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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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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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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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潘敏玲 │第一銀行潮州分行│108年6月5日 │19,000元 │LB4462106 │傅麗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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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潘敏玲 │第一銀行潮州分行│108年7月5日 │19,000元 │LB4462107 │傅麗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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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潘敏玲 │第一銀行潮州分行│108年8月5日 │19,000元 │LB4462108 │傅麗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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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潘敏玲 │第一銀行潮州分行│108年9月5日 │19,000元 │LB4462109 │傅麗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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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潘敏玲 │第一銀行潮州分行│108年10月5日│19,000元 │LB4462110 │傅麗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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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潘敏玲 │第一銀行潮州分行│108年11月5日│19,000元 │LB4462111 │傅麗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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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潘敏玲 │第一銀行潮州分行│108年12月5日│19,000元 │LB4462112 │傅麗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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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潘敏玲 │第一銀行潮州分行│109年1月5日 │19,000元 │LB4462113 │傅麗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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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潘敏玲 │第一銀行潮州分行│109年2月5日 │19,000元 │LB4462114 │傅麗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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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潘敏玲 │第一銀行潮州分行│109年3月5日 │19,000元 │LB4462115 │傅麗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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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潘敏玲 │第一銀行潮州分行│109年4月5日 │19,000元 │LB4462116 │傅麗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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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潘敏玲 │第一銀行潮州分行│109年5月5日 │19,000元 │LB4462117 │傅麗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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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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