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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鄂姿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㈠付款人欄。
(應記載合作金庫社皮分行)㈡票面金額。
(應記載為新台幣178,486)。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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