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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催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書華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書華(男、日治時期大正七年即民國七年六月十九日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州潮州郡萬巒庄萬巒五百二十五番地)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書華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書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書華於日治時期昭和18年即民國32年12月22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繼字第1392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陳書華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9條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第127條第4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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