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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141號
聲 明 人 盧玉川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楊秀梅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按聲請人陳報之郵政匯票,受款人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惟查,本件聲明人陳報之郵政匯票,受款人係屏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科,致國庫不能受理,故上開郵政匯票,一併退還予本件聲明人,併予敘明。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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