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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150號
聲 明 人 陳玉秀
一、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陳玉安之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陳玉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第一(含全體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第三、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最新部分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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