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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 理 人 吳俊賢
相 對 人 楊詔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楊詔淇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7,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 年8 月14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特約商店契約,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楊詔淇邀同第三人陳玉梅即陳郁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4,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6 年8 月21日起至136 年8 月21日止,按月攤還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詎相對人楊詔淇繳納本息至108 年2 月21日止,迭經聲請人向相對人為催告還款之通知,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經相對人部分清償,尚欠13,725,983元及自108 年9 月21日起算之利息、自108 年10月21日起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償還借款催告書、土地及建物謄本、現借各筆餘額查詢資料、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楊詔淇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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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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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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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潮州鎮 │五魁寮│一 │155-17│ │0 │1 │99.93 │全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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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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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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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24 │海康街129號 │五魁寮段一小段│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1.42、二層90.34、│陽台24.81 │全部│ │
│ │ │ │155-17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57.47、門廊面積11.│ │ │ │
│ │ │ │ │ │46,總面積250.6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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