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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鄭榮平
上列聲請人與劉文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標的物附表。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68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相對人劉文財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相對人戶籍地《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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