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拍,245,2019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啓東
上列聲請人與陳文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28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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