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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上列聲請人與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 ○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146 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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