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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列聲請人與蔡青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經核抵押權設定書,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係民國101 年12月6 日所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而非擔保押金之返還,故請確認本件聲請實行抵押權之原因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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