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家儀
上列聲請人與劉秀妍即劉秀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296 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各筆借款之欠款最新查詢明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