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拍,263,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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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李美鳳


上列聲請人與劉振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143 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因本件登載之清償日期為無,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相對人劉振興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相對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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