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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上列聲請人與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485 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並依據上開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資料提出相對人張○○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請更正本件之相對人。
二、承上,如相對人已死亡,請提出: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三、請提出本件各筆借款之利息起算日,並應提出已送達催告函至債務人吳健台戶籍地「屏東縣○○市○○里○路巷00號」之送達回執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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