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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廣偉
相 對 人 林裔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裔宸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392 萬元、②4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②均為136 年6 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亦均是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林裔宸邀同第三人陳泰元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1,160 萬元、②398,000 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6年6 月28日起至136 年6 月28日止、②自106 年7 月3 日起至126 年7 月3 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相對人①自108 年8 月31日起、②自108 年9 月3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1,415,964元、②361,184 元及利息、違約金,嗣經聲請人於108年10月15日向相對人催告清償債務,相對人並於108 年10月16日收受通知後亦未清償欠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貸款專用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裔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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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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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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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勝興│ │726-18│ │0 │1 │04.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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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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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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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508 │崇朝一路118號 │屏東市勝興段72│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2.85、二層61.29、│陽台12.71 │全部│ │
│ │ │ │6-18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49.44、屋頂突出物2│ │ │ │
│ │ │ │ │ │4.65、騎樓9.00,總面積│ │ │ │
│ │ │ │ │ │197.2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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