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李奇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奇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