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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黃玉清
上列聲請人與陳士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於108 年11月26日陳報狀之附表所示,請求利率未記載,且利息終止日為民國108 年10月25日,是否正確?請具狀陳報。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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