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張春玉
上列聲請人與李勇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系爭本票(票號:CH496264)1 紙之現實提示日(須為年/ 月/ 日之完整日期格式記載,不得早於該本票票載到期日107 年2 月1 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