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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李崇榮
上列聲請人與林正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發票日欄。(應記載民國107 年10月1 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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