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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陳許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李鄭梅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系爭本票(票號:CH543140)1 紙之現實提示日(須為年/ 月/ 日之完整日期格式記載,不得早於該本票票載到期日108 年5 月10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
二、承上,請更正系爭本票1 紙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到期日,聲請狀誤載為108 年1 月1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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