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票,941,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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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陳振章
上列聲請人與郭政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補正各張本票之現實提示日(須為年/ 月/ 日之完整日期格式記載,不得早於該本票票載到期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

三、請補正本票票據號碼CH796767之記載(附表中未記載該本票,已提出本票正本23張,總金額為125 萬,惟附表僅記載22張)。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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