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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薛淳顥
上列聲請人與陳佳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台端於請求事項未勾選請求利息,是請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則利息起息日是否同附表所載?
二、如各張本票之提示日不同,請各自載明,且利息起息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是如欲更正附表所載之利息起息日,請具狀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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